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应由董事会委托律师,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作出决定。如决定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比照第六十条规定向主办券商提交文件备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日期、转让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转让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转让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八)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的意见;
  (九)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账的可能作出判断和说明;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披露。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七十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该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七十三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该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七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公告。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