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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
 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办法"有以下主要区别:
  1.红股上市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帐户日及配股缴款认购起始日由R+2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提前到R+1日。
  2.公众股的派息,增加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用不同派息比例(缘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3.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4.配股款的扣减由原来的一次性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改为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

          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1.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排。
  2.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股本结构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4)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3.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公司于R+1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帐户。
  4.公众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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