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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2)R+1日,红股到帐,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5.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派发,本公司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不同派息比例,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职工股的现金股利通过本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通过上市公司直接派发。
  6.通过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公司指定帐户,R+1日由本公司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帐户。
  7.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
  (1)公众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5‰计收;
  (2)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1‰计收。
  8.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款,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公告。因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所致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
  二、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1.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股份结构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5)配股说明书;
  (6)配售新股承销协议书;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3.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缴款认购。认购结束后,配股主承销商将相应数据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制成磁盘送本公司登记。
  4.公众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当天允许撤单。运作程序如下: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
  (2)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本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
  (3)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及时查询当日的配股认购确认结果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当查明原因并于下一认购日纠正,逾期不纠正,视同放弃认购;
  (4)本公司于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当日经确认符合认购条件部分的配股款;
  (5)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本公司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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