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并批准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研究决定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
3.制定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
4.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审批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签订项目合同;
6.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4、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5、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和简报编印工作;
6、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年度科技项目申请;
2.作为本省执行项目合同的保证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项目依托工程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提交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3、提交鉴定验收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工作;
4、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地方单位报送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初审并汇总后,统一由各省(市、区)交通厅(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部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