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
《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实施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本地区实施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实施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职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强化各方自觉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保证
《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应纳入资质管理范围。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对违反
《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实施
《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违反
《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要予以曝光,并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建设部在明年年初,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地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
《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检查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