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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申请文件和收费票据均应在受理的第二天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每迟寄一天扣除补贴费100元。
  专利申请和收费数据必须在受理的第二天传输至国家知识产权局。非线路故障问题迟传一天扣补贴费200元。
  各代办处每年应根据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收费笔数计划编制下年度代办处补贴预算,并于当年九月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代办处对其补贴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代办处年会制度。各代办处要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一次代办处工作年会,交流各代办处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问题,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办处之间的情况沟通,以不断改进代办处的工作。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代办处工作管理的意见》(国专发管字〔1996〕第132号)同时废止。原代办处补贴办法停止执行。在此之前,实施自动化后受理和收费的补贴按上述规定处理。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局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部分专利费用。收取的专利费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以下称收费处)。专利收费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与申请费同时交纳、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申请费或年费同时缴纳时,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中间费用单独缴纳时,代办处不予收取。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二、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
  (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申请号(含申请号错误或申请号不完整)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若汇款人在退单上补填信息后再次寄送代办处时,应以汇单第二次寄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记帐
  代办处的专利收费,应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以下称收费系统)。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帐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转帐卷、月末特殊凭证卷。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
  代办处应将面交专利费用当日记帐;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帐,原则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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