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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项目预算,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中央补助和本地安排的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是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救灾,加强卫生防疫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确保卫生防疫信息通畅的指示精神所提出来的,近期建设重点主要是依托国家多媒体公共数据网和卫星通讯技术,建设卫生防疫系统广域网和卫生部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星通讯链路。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省、地(市)、县(市区)四级卫生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网站的基本硬件和软件建设、卫生部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卫星通信地面站建设、各级网络管理和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项目试点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硬件、软件、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经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项目实施细则合格后,由卫生部统一拨付,报财政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目标明确、内容完整、便于操作,应于2000年7月底报送卫生部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设备根据《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招标、分签合同、分别配送”。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硬件和软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细则中应确定所需设备的品种、数量,卫生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进行统一招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与中标商签订购货合同。卫生部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拨付有关设备购置款项(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分阶段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将对各地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根据具体执行进度和监督评估情况,核拔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经费,或在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扣减或停止拨付项目经费。
  四、地方项目资金的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采取项目报帐制或逐级拨款的方式核拨资金。
  (一)采取报帐制的单位,必须遵循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依据项目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认真审核各项目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只有对项目完成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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