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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三)执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下发后,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被检查单位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四)实施后续检查
  为了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比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六、档案整理阶段
  派出单位应建立现场检查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检查报告以及记录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文件及数据资料、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等。
  检查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二)本规程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现场检查流程图


     二、现场检查方案
     三、现场检查通知书
     四、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五、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六、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七、现场检查事实
     八、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一:         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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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检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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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检查方案│
              └──────┘
                  ↓
              ┌──────┐
              │发出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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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进场会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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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场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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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总结会谈 │
              └──────┘
                  ↓
              ┌──────┐
              │形成检查报告│
              └──────┘
                  ↓
              ┌──────┐
              │作出处理决定│
              └──────┘
                  ↓
              ┌──────┐
              │ 档案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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