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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保险社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保险社团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保险社团组织,必须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 筹备保险社团组织,发起人必须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筹备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含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学识水平、业务能力、资格证书等)。
  (三)章程草案。
  (四)保险监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监管机关自收到前条所列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险社团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组织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负责人(含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社团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应由理事会推荐并报保险监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保险社团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保险社团组织变更名称、章程、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应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保险社团组织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征求保险监督机关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须报保险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登记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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