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失效]
(二)构成《
商标法
》第
四十四条
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
《细则》
第
二十八条
规定;
(三)构成《
商标法
》第
四十四条
第(四)项行为的,适用
《细则》
第
二十九条
规定;
(四)构成《
商标法
》第
四十五条
、第
四十八条
第(三)项行为的,适用
《细则》
第
三十一条
规定;
(五)构成《
商标法
》第
四十七条
所述行为的,适用
《细则》
第
三十三条
规定;
(六)构成《
商标法
》第
四十八条
第(一)、(二)项行为的,适用
《细则》
第
三十二条
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