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及传输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2002年3月5日 信息产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传输网建设管理,实现传输网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国内传输网包括省际干线传输网、省内干线传输网和本地传输网,采用的技术包括光缆、微波、卫星等传输技术。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国内传输网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传输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内传输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了解和掌握国内传输网建设情况,协调网络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鼓励企业(或单位)问联合建设,不同企业(或单位)的网络互为备用和保护,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三)鼓励企业(或单位)充分利用已建网络资源,挖掘已有网络潜力,提高效益。
(四)提倡采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
(五)要求企业(或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际和省内干线光缆传输网线路建设是传输网建设管理的重点。
第七条 企业(或单位)国内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行业审批制度。
国内传输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实行行业初审制度。
第八条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逐年编制本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并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