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拥有跨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报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滚动期为三年或五年。
第十一条 拥有跨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输网现状
1、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传输网组网情况,采用的主要技术,省际、省内干线和本地的光缆、微波传输网的线路长度及光缆纤芯长度,卫星转发器带宽和卫星地球站数量等);
2、光缆、微波省际干线路由图,其中,光缆图上应标注各段的路由长度、光纤型号、纤芯数和纤芯空余数,微波图应标注各段路由长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国内传输网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4、上一年度省际干线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
1、本年度新建传输网建设总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
2、本年度新建省际干线线路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资金来源等;
3、省内干线、本地传输网新建线路总长度和光缆纤芯总长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到滚动期末间的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输网现状
1、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传输网组网情况,采用的主要技术,省内干线和本地的光缆、微波传输网的线路长度及光缆纤芯长度,卫星转发器带宽和卫星地球站数量等);
2、光缆、微波省内干线路由图,其中,光缆图上应标注各段的路由长度、光纤型号、纤芯数和纤芯空余数,微波图应标注各段路由长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4、上一年度省内干线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