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一年度本地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
1、本年度新建传输网建设总规模、总投资、投资来源;
2、本年度新建省内干线线路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资金来源等;
3、本地网新建线路总长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到滚动期末间的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十三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与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的规划期相同时,可不再另行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但要求该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中包含对应滚动专题规划的相应内容(滚动期第一年的具体建设项目安排等)。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企业(或单位)上报的本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给出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项目,在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申报审批时,应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初审。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建设程序申报审批时,应同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经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
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也须履行初审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可直接申报项目审批,免初审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或单位)申请项目行业初审或项目审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初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单位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审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有关批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同对该滚动专题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意见。
对于已批准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中所列限额以下传输网建设项目,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权限自行审批,免初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