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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
 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2002年4月28日)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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