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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号)


  现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周小川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2002年6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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