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支呆账准备按当年末银行卡透支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从成本中列支。即:当年应提取的透支呆账准备=当年末银行卡透支余额×1%-上年末透支呆账准备余额。
(二)透支坏账准备按当年末银行卡透支应收利息余额的3‰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 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人民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外币透支和应收利息以外币计提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人民币和外币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七条 透支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提取后纳入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统一管理。当年经批准核销的透支呆账、坏账应及时冲销呆坏账准备金。各银行卡报损行呆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
第三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银行卡透支本金作为呆账;透支利息作为坏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已关闭三年以上,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本息。
(五)5000元(含5000元)(含等值外币,下同)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本息。
第九条 银行卡其他损失是指:
(一)银行卡因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伪造是指使用伪造卡(变造卡、作废卡)发生的损失;
冒用是指因他人冒充持卡人使用发生的损失;
骗领是指用假资料领卡发生的损失;
商户诈骗是指商户与持卡人串通或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