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核销申报材料要按照统一的顺序进行装订,每户一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力求做到核销材料有序、整齐、规范。具体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附件1)。
2.材料目录。
3.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附件2),其中一份装订,一份作为会计入账依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各留一份。
4.报损行核销申请报告,包括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形成的原因,具体追收经过,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核销的理由,发卡行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5.对造成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若确认无内部管理责任的,必须由一级分行出具有关责任认定书,认定该损失没有内部管理责任,方可予以申报核销。
6.各类损失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地市行负责对核销申报的初审工作。
(一)初审行的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或岗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点审查申报内容是否合规、完整、准确;申报要件、单据、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报表填列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对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时调查,弄清事实。
(二)初审行稽核部门要对申报材料所列内容进行稽核审计。对每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应写出专题审核报告。
(三)初审行的行长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对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复议,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对审议通过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接到所辖行上报核销材料后,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根据本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核销额度在总行规定审批权限以内的,由本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逐笔汇总、审查核销材料,会签同级行银行卡、会计、稽核等有关部门后,报经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以正式发文确认,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同时抄列清单报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银行卡部备案(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