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要配备代理行地区经理负责代理行授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控制使用。具体职责是:监督辖属机构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代理行业务;按照代理行授信额度控管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上报占用或恢复代理行授信额度的相关数据;向总行报告代理行授信额度需求和授信额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代理行授信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行授信对象限于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名录上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被授信代理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平稳;
(二)国际评级公司(穆迪、标准普尔或BANKWATCH)评级为B级(含B级)以上(此条件不适用于国内同业);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与往来记录良好;
(四)与农业银行有相关业务往来。
第四章 代理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实行授信总额度控制,在总额度下按业务类别设立六种分额度:单证额度、货币市场额度、外汇交易额度、投资额度、保函额度、本币融资额度。根据业务需要,具体操作时可在分额度之下分设子额度。
单证额度:指农业银行议付代理行开立的或保兑的信用证和贴现以代理行为付款人的票据及保兑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金额。
货币市场额度:指农业银行存放在代理行尚未收回的外汇资金金额。根据期限不同分设一周以下和一周以上两个子额度。
外汇交易额度:指农业银行与代理行间进行的外汇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成交后交割前的交易金额。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分设即期/远期和掉期两个子额度。
投资额度:指农业银行购买代理行发行的债券等融资工具的金额。
保函额度:指农业银行可接受代理行开立的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金额。
本币融资额度:指农业银行可向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金额。
第十四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殊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