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授信额度指对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为B级以上的代理行授予的各种授信额度或对B级以下的代理行授予的单证授信额度。该类额度可以在有效期限循环使用,在业务发生的时候占用,在业务结清的时候恢复。
特殊授信额度指对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低于B级的代理行授予的除单证额度之外的其他授信额度或根据分行特殊业务需要授予的临时额度。该类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代理行授信额度按风险度由小到大排序分别为:单证额度、保函额度、外汇交易额度、本币融资额度、货币市场额度、投资额度。
第五章 代理行授信额度核定与调整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总行国际业务部对符合条件的代理行核定授信额度,向全系统公布授信额度核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代理行在每季度初核定授信额度,按季公布新增代理行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代理行额度核定的依据是:上一年度代理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考核结果;代理行风险状况;出口融资、外汇交易及投资等业务需要;代理行与农业银行的合作关系等。
第十八条 代理行总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为:对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代理行,总授信额度不能超过该工理行所有者权益的15%;对评级为B级(含B级)以上A级以下的代理行,总授信额度不能超过该代理行所有者权益的10%;对评级为B级以下的代理行,只能授予单证额度,如有特殊需要可予以特殊授信,授信额度总量不能超过该代理行所有者权益的3%。
第十九条 授予投资额度的代理行国际评级必须在A级以上。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只对代理行的总部核定授信额度,代理行的分行占用总部的授信额度,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代理行附属机构不能占用代理行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额度核定的程序是:
(一)每年2月1日以前,总行代理行额度使用部门和境内外分行提出对代理行授信种类和额度的建议(填报附件1),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
(二)对满足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代理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参考代理行额度使用部门和分行的意见,根据全行业务需要,提出代理行授信总额度和单项授信额度计划(提交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