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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的通知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三、有一定的异地支付结算业务量;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第八条 代理机构对符合代理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从风险与管理、成本与收益等方面严格把关,科学地测算其汇票业务量、资金沉淀量、手续费收入。
 第九条 与其他商业银行达成代理意向的,代理机构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请示,包括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和代理业务效益的测算;
  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三、代理意向书的复印件;
  四、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表(见附式)。
 第十条 经总行批准后,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文本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金移存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商业银行应在代理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
 第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在代理机构开立的“同业存放款项”账户不足移存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时,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商业银行补足。该商业银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的,代理机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根据《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其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须与其他商业银行按旬换人逐笔勾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并办理对账签证。

          第四章 章、证、押(压)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其他商业银行配售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其他商业银行出售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其他商业银行对购入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代理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管理办法和电子密押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汇票签发机构严格实行章、证、押(压)三分管,严禁签发银行汇票人员保管和使用电子密押器。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汇票签发机构在保管、使用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时,必须在其“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保管使用人签章。保管使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在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分别入保管箱(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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