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
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22日 建总发[2000]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提供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由其他商业银行签发并由中国建设银行各全国汇票机构代理付款的全国银行汇票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的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必须坚持统一审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有偿代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代理机构应按照《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代理费用标准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收取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 代理汇票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应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