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信誉良好,在建设银行存有充足的备付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
第七条 其他商业银行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三、有一定的异地支付结算业务量;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第八条 代理机构对符合代理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从风险与管理、成本与收益等方面严格把关,科学地测算其汇票业务量、资金沉淀量、手续费收入。
第九条 与其他商业银行达成代理意向的,代理机构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请示,包括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和代理业务效益的测算;
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三、代理意向书的复印件;
四、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表(见附式)。
第十条 经总行批准后,代理机构应按照《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文本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金移存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商业银行应在代理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
第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在代理机构开立的“同业存放款项”账户不足移存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时,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商业银行补足。该商业银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的,代理机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根据《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其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