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须与其他商业银行按旬换人逐笔勾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并办理对账签证。
第四章 章、证、押(压)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其他商业银行配售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其他商业银行出售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其他商业银行对购入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代理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管理办法和电子密押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汇票签发机构严格实行章、证、押(压)三分管,严禁签发银行汇票人员保管和使用电子密押器。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汇票签发机构在保管、使用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时,必须在其“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保管使用人签章。保管使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在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分别入保管箱(库)保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汇票签发机构分人保管使用电子密押器的IC卡正、副卡,按月修改开机口令,实行个人负责制。IC卡正、副卡由保管使用电子密押器人员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使用。IC卡副卡由会计主管顶岗时使用。电子密押器与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汇票签发机构的电子密押器保管使用人员、会计主管离岗交接时,将IC卡口令改为初始口令,接收人员按初始口令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汇票签发机构在电子密押器发生损坏或由于编押人员误操作,导致电子密押器发生故障、“锁机”等现象时,及时将电子密押器的故障情况书面报告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电子密押器交外单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