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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对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多余款项,应及时划给汇票签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对解付的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和其移交的作废银行汇票凭证以及退回的残损、跳号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应及时逐笔作销号处理。
 第三十六条 汇票签发机构受理持票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应要求其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并出具有关证明;对票据灭失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要求其提交票据权利证明。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经审核后,与代理机构联系,对确未解付的,汇票签发机构、代理机构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七章 查询、查复

 第三十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全国汇票机构对需要查询的其他商业银行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应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代理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汇票签发机构办理查询。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或汇票签发机构接到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对其他商业银行汇票签发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的查询后,应及时查复。
 第三十九条 代理机构、汇票签发机构接到需协查的银行汇票,双方应及时给予查复。
 第四十条 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总行除对经办行(处)通报批评外,还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八章 培训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对其他商业银行汇票签发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其他商业银行按月对汇票签发机构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四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季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会同其他商业银行对汇票签发机构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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