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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与此同时,借款人须将购房自筹资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在售房人根据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将住房所有权转移到购房人(即借款人)名下,且借款人已取得新的住房权属证明后,贷款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和借款人事先存入的购房资金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公证与保险

 第十六条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在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时,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新的、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
  贷款担保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可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八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贷款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也可以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原件由贷款行保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与贷款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按月还款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 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贷款行同意,可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贷款行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征得担保人同意后,可向贷款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贷款行批准后,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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