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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在担保期间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需变更担保,必须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才能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其新的抵(质)押率不得高于原抵(质)押率。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有关各方,收件人应向贷款行开具收据或办理签收手续。

         第八章 违约处置

 第三十三条 贷款行无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和违约金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借款方违约:
  一、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五、借款人拒绝或妨碍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抵押物、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抵押权、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贷款行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借款人有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或两个季度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购买再交易商业用房贷款,参照《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科教文卫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建设银行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单位、卫生医疗单位(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单位”)或承担上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任务的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上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按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科教文卫单位或承担上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任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教文卫单位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及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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