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三)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建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承担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格;
(七)与业主正式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合同;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手续完备、合法,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三、银行贷款前,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30%,或单位集资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并存入贷款行专户,或住房被本单位职工预订且预付购房款达到20%以上,并已存入贷款行专户;
四、制定了住房销售方案;
五、贷款行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科教文卫单位准备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 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须由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贷款行认可的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及采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贷款对象仅限于事业法人。对事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除需具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调查评估,信用优良、偿还贷款能力强;
二、已经开始实施住房销售方案,职工交纳住房首付款的比例在20%以上,并已专户存储在贷款行;
三、住房资金账户在建设银行开立;
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建设银行为贷款主办行,由建设银行提供贷款、结算、信用卡,财务顾问等全方位服务;
五、贷款行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开工证、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文件等;
六、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
七、单位住房销售方案;
八、如贷款采取担保方式,要提供有关担保措施的证明资料;
九、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与审核:
一、审核借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三、审核申请人现有银行贷款状况和质量状况;
四、审核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五、审查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审查单位的住房出售计划是否可行,调查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七、审核抵押物、质物等的落实情况或对担保单位的资信和担保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行对借款人及拟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授权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行在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经办行,由贷款经办行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通过审批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并据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支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贷款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由贷款行监督借款人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专项用于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按以下原则使用贷款:
一、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