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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参见附件二),明确界定双方责任,严格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转嫁我行。
  对于证券公司清算资金不足所造成的我行垫付头寸,证券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3.系统技术风险防范
  实现系统与原储蓄系统良好联接,保证原储蓄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及与本系统的数据一致性。
  银行系统与证券公司系统应专线连接,采用防火墙、密钥管理等技术,确保我行系统的网络资源安全及交易数据安全。
  系统应具有容错/容灾能力,并有完整的数据备份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附件一:   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乙方(委托方):      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委托代理内容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 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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