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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关于下发《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2.商户已做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持卡人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发卡行应有代理行提供的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原因码4551 无效调整
  发卡行认为代理行的调整不当或无效。
  ·退单条件
  1.发卡行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2.持卡人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退单权利或限制
  1.退单期限90天,自收到调整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必须有持卡人的书面证明和交易凭条副本。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调整交易正确。
  3.存在纠正退单的理由。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未60天,自代理方收到发卡方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应提供申述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补充处理

  一、本章规定了超过期限或使用失当的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各入网机构在处理超过期限的调整、退单、申述或将这些交易使用失当时,应遵照本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当某一方入网机构无权限处理差错交易时(如代理行调整超过期限),如果对方有权处理,则无权限方可申请对方进行差错处理。申请方须向对方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无信息方可以向总中心索要《差错处理通知单》。
  三、对于超过期限、引发错误或双方没有权限处理的差错交易,通过双方协商后,可向总中心申请差错处理。
  四、差错处理申请方向总中心申请处理前应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申请方如果是借记对方账户,必须附贷记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果是贷记对方账户,可直接提交申请单。
  五、总中心接到差错处理申请方提交的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即从总中心系统中引发,并将该笔交易纳入当日清算,在引发交易当日或次日上午将《差错处理通知单》传真给无信息方。
  六、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附件3:    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争议处理机构将依据总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争议处理的方式有两种,即为调解和裁决。
  调整解不是申请裁决的必经程序。发生争议的任何当事方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四条 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调解通知或裁决通知为最终处理意见,争议当事各方应自觉执行。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纠纷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条 因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争议处理机构尚未正式成立,为适应联网初期跨行交易正常开展的需要,暂由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指定专人对跨行交易中出现的争议,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
  发卡行或代理行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收单行(代理行)根据商户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第七条 调解
  1.申请方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连同包括交易原始凭证在内的所有文件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
  2.争议处理机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系统交易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要求争议相对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3.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责任明确,处理机构则制作《争议调解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4.若调解失败,争议双方均可向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由争议处理机构按照裁决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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