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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

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16日 银卡办[2000]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运行,维护参加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各入网单位的利益,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提高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的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加入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的入网成员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全国银行卡系统)包括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银行卡处理系统(含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入网银行)和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银行卡跨行交易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进行交易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二章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总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系统的运营、管理,保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联机为各入网机构提供跨行交易信息的转接服务。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2.根据发卡行委托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代授权,办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3.负责提供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信息。
  4.负责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进行处理。
  5.负责对入网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操作培训。
  6.承担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入网银行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内银行卡网络系统的运营、管理。
  2.作为发卡行时,负责本行入网卡片的授权、资金清算及止付名单等信息的处理。
  3.作为代理行时,负责本行所布ATM、POS等机具的管理和维护,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保证所布机具对所有加入全国银行卡系统的银行开放。
  4.负责本行特约商户的管理、培训,保证本行特约商户在接受、处理入网银行卡时遵守本规定第八章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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