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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总中心与入网银行应根据上述文件在跨行业务正式开通前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书》,并为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提供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金清算及时、准确的进行,总中心为入网机构生成并传送当天的清算文件,各入网机构应与总中心核对每日交易信息,包括对账信息、交易明细、清算轧差净额、应收应付结算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总中心每日日切后,将当日对账及清算信息提交各入网机构方接口机,由各入网机构向接口机提取。

第六章 交易异常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入网机构计算机系统、通信故障或特约商户误操作等引起的交易异常,交易各方须及时按规定处理。交易异常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冲正和差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冲正处理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机构在交易转发的各个节点上都应设有超时控制,当检测到超时发生时,应拒绝该交易的继续处理,并自动发送冲正消息。
  冲正消息仅在总中心同一结算日内有效,对隔日的冲正消息应予以拒绝。冲正消息不能出现在持卡人的账单中。
  冲正消息的发出方收不到冲正应答时,应重新发送冲正消息,直至收到应答为止。冲正消息不能被冲正。
  冲正金额为全部金额。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生冲正消息:
  (一)ATM吐钞不成功;
  (二)发卡行批准的POS交易因POS故障而取消;
  (三)代理行不能发送吐钞消息给ATM终端;
  (四)各节点上各联网机构或其机具检测到超时;
  (五)通信故障。
 第二十四条 差错处理
  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依据《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异常交易形成争议时,当机构提出调解或直接裁决的请求,同时应服从和执行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通知或裁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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