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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采购计划及变更的审定,确定采购方式,联系投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签订供货合同,并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等,办理具体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推荐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且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对比,选定满足采购条件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制定询价采购需求书并发至三家以上有能力的供应商。询价采购需求书应包括货物需求询价采购函、供应商须知、货物报价表等。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汇总,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管理委员会直接确定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必须载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类别、品名、产地、规格、质量要求、单价、数量、交货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及签证、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内容、保修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管理委员会组织职能部门、会计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内审监察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移交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财务部门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及时进行账务核算,使用部门按规定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用。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内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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