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程序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凭证交接制度,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按照交接程序将当日办理的结算、清算凭证及记账凭证、日结单送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与检查。
(一)审核结算、清算凭证,并核对相关记账凭证、日结单。
(二)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印章、汇票机具、柜台前移机具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情况、交接情况及其他审核事项。定期抽查为每月一次,不定期抽查应采用随机检查方式。
(三)对发现的可疑事项应深入检查,包括:
1.询问有关经办人员。
2.了解掌握该事项的全部情况。
3.对照有关法规制度,对事项是否合规进行判断。
4.查明原因并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四条 编写工作日志。
(一)设立专门的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本,工作日志本不得记录与事后监督无关的事项。
(二)工作日志的内容包括监督的时间、范围、事项、发现的问题、改正或纠正意见及分析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报告。
事后监督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书面报告用于详细反映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被监督部门名称、时间、监督事项、发现问题、改正或纠正意见、报告人、报告时间等。书面报告应报送本部门负责人。
(二)口头报告用于发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需立即向总经理或分行领导报告的事项。
(三)定期报告是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现的问题,对日常管理的完善和改进提出的分析和建议。定期报告为每季度一次,分行每年分两次向总行报告上、下半年本级的监督情况,并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报总行清算中心。
(四)临时报告为口头报告后对发现问题做出的检查情况说明。
(五)口头报告情况应在监督日志中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工作的检查。
(一)总行应结合结算、清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分行事后监督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落实的分行,总行可于一年内不定期进行多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