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单位已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了企业,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7.我行已收到提款所需的商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严格按项目实际进度和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拨付贷款,每一次拨付前应认真审查并核实以下各项:
1.转贷方式下:
(1)付款指示电或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真实、有效,且符合用款计划的支款进度和用途;
(2)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继续有效;
(3)借款人已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我行支付了管理费和到期应偿付的承诺费、利息;
(4)借款人前一次用款的使用情况和使用的证明材料,如进出口报关单、商检单,提单、增值税发票、其他发票等。对于诸如设备材料采购款等在国内使用的款项,应由借款人或最终用款人直接向我行提供以上材料;对于拨付至项目国使用的款项,由借款人或最终用款人向我行提供以上材料,或由借款人出函证明:借款人已对前一次贷款使用的用途和单证进行审核,贷款资金已按提款申请书中的规定使用;
(5)与本次提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其他依据。
2.直贷方式下:
(1)不可撤消提款申请书真实、有效,且符合用款计划的支款进度和用途;
(2)贷款协议、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手续)继续有效;
(3)借款人已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我行支付了管理费和到期应偿付的承诺费、利息;
(4)借款人向我行提供了项目专门账户截至本次提款日的逐月对账单;
(5)借款人前一次已支取款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的有关单证,如发票、汇款凭证、报关单、陆运单据、海运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报关单、形式发票等)、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
(6)与本次提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对贷款的使用和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应派人或委托我行驻外代表处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赴项目所在地核实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与所支款项不符,应及时停止拨付新的款项。
第二十条 必要时,经批准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或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支款,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