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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资信状况好,经济实力强,与本行长期合作良好的项目单位和贸易状况稳定,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第十七条 在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三)项目风险状况;
  (四)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履约条件、偿债能力、还款保证;
  (五)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可靠,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及有关市场状况;
  (六)项目的经济效益、创汇效益如何,货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可靠;
  (七)项目的担保方式是否得当,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押或质押是否合理有效;
  (八)对是否同意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和贷款安全回收提出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信贷管理部应将送审材料以及评审过程中补充的材料一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和项目评审人员应对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因聘请行外专家、顾问所需的费用,由信贷管理部按本行规定审批支付,列入业务费开支。

         第五章 项目的后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或项目进行中出现一些重大问题,信贷管理部可以对项目进行后评审。项目后评审的目的是检验项目的审查质量和决策水平,总结评审经验,指导和改进评审工作,加强和完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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