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金融方针、规章制度及总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情况。核查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在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中是否结合本行实际,组织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是否针对本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否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效果如何。
(二)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各项经营指标的实现程度和真实性。稽核资金计划、信贷、财务等项计划的制定、调整和实际执行情况;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监测、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及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经营效益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总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任期内对各项稽核检查、专业检查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及效果。核查对各项稽核和其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有无纠正不落实,整改无效果,甚至不纠不改的现象。
(四)对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分支行的业务管理情况。核查被稽核人对分管业务的管理程度,是否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经常或定期组织业务经营情况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其分管的业务经营管理中有无严重的违规问题发生,与被稽核人的关联程度。
(五)被稽核人的决策情况。重大事项是否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对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妥善处理,效果如何;超越权限是否及时向上级行请示汇报,并按照上级行的指示精神认真处理,有无弄虚作假和越权擅自处理等情况。
(六)调查研究情况。任期内是否经常深入基层行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制定一定时期的工作规划。对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是否认真总结推广,以指导全行工作;对封闭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是否及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七)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职责是否分明。任期内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和经济案件及其他责任事故,处理情况及被稽核人应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重点检查被稽核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