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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9日 工银发[2000]79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 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 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推广。总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批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开办申请;二级分行负责检查和监督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的开展情况;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第七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开办

 第八条 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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