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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权益法)办法》的通知

  1.在“176投资”科目下设置“17603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专户,用于核算权益法下我行对外长期股权性投资的取得成本与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以下简称权益额)的差额;或者因我行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得对长期股权性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权益额自改变之日起的差额。
  本专户应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专户余额应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内,按年平均摊销;未约定投资期限的,分10年平均摊销。
  2.在“176投资”科目下设置“17604应收股利”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被投资方已宣告发放,我行已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尚未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本专户应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会计处理
  (一)取得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成本记账
  1.投资成本与权益额相同时,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长期投资
   贷:××科目
  2.投资成本与权益额有差额时,会计分录为:
  (1)权益额小于投资成本时:
  借:投资——长期投资
    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贷:××科目
  (2)权益额大于投资成本时:
  借:投资——长期投资
   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科目
  (二)会计期未按照我行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占比例(以下简称投资比例)分享或负担其净利润或净亏损的增加额。
  1.被投资方有利润时:
  借:投资——长期投资(数额为净利润×投资比例)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方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数额为净亏损×投资比例)
   贷:投资——长期投资
  我行负担被投资方的亏损数额,应以“投资——长期投资”专户的账面价值为限,当此专户为零时,不再调减,但要对未记账的亏损负担额进行累计登记。当以后各期被投资方有盈利时,我行应分享的利润额将累计未记账亏损负担额完全抵销后,才可以恢复“投资——长期投资”专户的账面价值。
  (三)被投资方发放股利的处理
  1.被投资方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投资——应收股利
   贷:投资——长期投资
  2.我行实际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科目
   贷:投资——应收股利
  3.被投资方送红股,我行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进行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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