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检查员有权调阅有关业务文件及参加有关业务会计,有权对本专业业务人员的考核发表意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计、出纳检查员检查工作时,必须出示检查证。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规定、办法、操作规程为依据,以会计核算、账务核对、资金汇划、财务收支、现金收付、现金调拨、库房管理为内容,以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密手续、维护账款安全为重点,促进会计、出纳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条 检查员应按期完成各项检查辅导任务,切实做到查前有提纲,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检查报告须经被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检查员应及时向本行会计或出纳主管人员报告检查情况,定期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县级行检查员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二级分行检查员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一级分行检查员至少每年报告一次。如遇有重大问题,检查员须立即报告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查工作。对严重失职的会计、出纳检查员,应予以免职或撤职;对成绩显著的会计、出纳检查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可根据需要在辖内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也可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县(区)支行会计、出纳检查员每月对辖内全部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二级分行检查员每季对县级行检查员的工作情况及部分辖内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一级分行检查员每年对二级分行检查员的工作情况及辖内机构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得少于所辖二级分行的30%。
第二十三条 各行要加强对检查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上级行每年要对下级行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