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合同文本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行内职能分工和授权参与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和签署活动;
(五)总结推广合同的使用和管理经验;
(六)提供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协助业务部门和营业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业务合同;
(七)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八)其他应由法规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和新业务开发的实际情况,负责草拟合同文本,编制各类业务合同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要求;
(二)提供有关合同的业务咨询,指导营业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合同;
(三)对业务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经实践证明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制式或示范文本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业务合同的谈判、草拟和签署;
(六)负责业务合同的整理和归档;
(七)其他应由业务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凡是对外发生业务的营业单位和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合同管理岗和合同审查岗,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和合同审查员,承担具体的合同管理和审查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制式类合同文本采取总行统一制定、修订与授权一级分行制定、修订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于业务发展已基本定型,相关法律规范比较清晰的业务合同文本,逐步制定下发。
第十二条 总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分为制式类和示范类。
制式类文本(ABCS)指总行已对合同的内容、体例、格式、印刷等做了统一规定,并下发了标准文本。对于制式文本,各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示范类文本(ABC)是指由于各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暂时没有制定制式文本,总行仅就文本的主要要素和形式要求作出一般性规定,并下发的格式样本。对于示范文本,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的需要进行修改和充实。
第十三条 凡是实际业务需要,而总行没有统一下发制式或示范文本的,一级分行可以自行设计合同文本,并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自行设计业务合同文本,要报一级分行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