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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可协同所辖有关行市场开发部或客户部共同开发大客户。如受理其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要会同所辖有关行共同进行贷前调查,同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逐级批复至属地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流程内容要求同第七条第一款。
  (三)管理行信贷管理部经行长批准,可同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共同开发行业性、系统性大客户,并签订银企合作框架协议。其所发生的信贷业务,由有关行按照“审贷分离、先横后纵”的流程进行办理。

           第四章 建立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 信贷管理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营行在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经营行报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管理行在权限内直接受理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四)管理行直接受理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五)对同一信贷客户有两个经营主责任人时,经营行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附表七),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附表七),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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