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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代理行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行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代理行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八条 农业银行各代理行需持上级行授权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

           第三章 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行各代理行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第十条 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向当地保监办备案。

           第四章 代理保险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保险法规定的公民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其他人寿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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