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组成固定资产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产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分期、分段或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接管使用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接管单位接管使用和维修养护,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其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文件应齐全、完整,由施工单位在初验前7日向接管单位提供;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办理整个项目的正式验收手续,已接管的工程在正式验收时不再进行复检。
施工单位对于既有线改造项目中拆铺下来的剩余轨料,亦应分区段、区间、车站在初验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和限额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验,工程竣工后自验合格的即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接管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由验收机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依据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验收分为三级。
(一)经国家审批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组织正式验收。其中属于新建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或由铁道部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属于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初验。
(二)经铁道部或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三)经企业或公司自行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审批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等情况,委托具备相应验收能力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须将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机构职责
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各级验收委员会负责主持,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程序和权限划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制定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四)组织审查各种竣工文件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五)按竣工验收内容进行工程检查。
(六)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铁道部颁发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对验收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综合评定。
(七)初验委员会应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应负责填制《竣工验收证书》,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确认并签字。
《竣工验收证书》应发送审批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
(八)决定对其验收工程项目的交付运营日期和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日期。
第二十六条 验收机构组成
初验阶段,由初验委员会主持进行验收。初验委员会由负责组织初验工作单位任主任,由接管单位任副主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及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任委员。
正式验收阶段,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工作。
由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时,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委员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土地、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部门),金融机构,总后军交部,武警总部,铁道部相关部门,建设项目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设计、监督、接管单位等。
其他单位组织验收的,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情况参照上述情况组建验收委员会。
参加初验和正式验收的人员要精干,名额由验收委员会严格审定。
验收委员会于《竣工验收证书》正式签字后撤销。
第六章 竣工决算及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汇总整个项目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清理,分析投资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组织编制完成经审计的竣工决算。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随同竣工资料一起移交接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的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随时收集整理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施工日志等有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对图纸进行校验;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将竣工文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内容及份数见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其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队,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确定。凡在大中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有关竣工文件还应向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具体编制办法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和国家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应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三十条 正式验收前按国家《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部有关规定上报竣工统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布的《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一、竣工验收附表
1.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
2.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3.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4.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5.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二、竣工文件附表
1.概算及决算支出对照表(决算附表一)
2.主要材料及人工消耗统计表(决算附表二)
3.设计与竣工主要工程数量及投资对照表(决算附表三)
4.剩余工程及投资表(决算附表四)
5.工程技术条件表(建交-1)
6.车站表(建交-2)
7.路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数量表(建交-3)
8.水准点表(建交-4-1)
9.控制桩表(建交-4-2)
10.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建交-5)
11.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
12.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
13.桥梁表(建交-8)
14.钢梁挠度及振动试验表(建交-9)
15.旅客天桥、地道表(建交-10)
16.涵洞表(建交-11)
17.隧道及明洞表(建交-12)
18.正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3)
19.站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4)
20.平(立)交道表(建交-15)
21.通信、信号、电力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16)
22.房屋总清册(建交-17)
23.机务运转整备设备表(建交-18)
24.给水排水设备数量汇总表(建交-19)
25.电气化设备表(建交-20)
26.接触网主要工程数量表(建交-21)
27.送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2)
28.配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3)
29.燃料设备表(建交-24)
30.标准、非标准机械设备表(建交-25)
31.消防、环保、安全、医药卫生、空调设备表(建交-26)
32.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全部完结结案表(建交-27)
33.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
3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交接清单
铁验表-1 竣工验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