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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开展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要求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认真学习《决定》《纲要》,并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树立新的教育观念。要有计划地、持续不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决定》《纲要》的精神、改革的内容,引导全社会参与并支持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形成有利于推进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舆论氛围。
  2、做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师资培训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师资培训的规划,确保师资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并适当超前。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要将新课程培训作为正在实施的“继续教育工程”,中各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次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教育观念、改革目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等。在培训方式上,要倡导培训者与教师的平等交流、对话,了解他们的疑惑和困难,并结合教师的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3、建立培训、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实验工作方式,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新课程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探索与实施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改革;为新课程的推广积累经验,切实提高实验工作质量。
  各级中小学教研机构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作为中心工作,要与教育部设立在部分师范院校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和其他有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机构建立联系,与各级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密切配合,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实验区工作的专业指导力量,为中小学推进课程改革服务。
  4、为使新课程实验工作取得实效并顺利推进,教育部将组织力量对实验区的工作进行跟踪评估,以便于发现、研究解决实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同时,总结实验工作经验并组织交流与推广。
  5、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应给予政策上的保障。要安排必要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经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加大实验区在课程设置、选用教材、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等方面的自主权;合理规定实验区教师的工作量并制定有关政策,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对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集体和个人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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