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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措施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控制
 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措施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 电建[1995]791号)


  于今年八月,部以电建[1995]420号文印发了“关于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好文件精神,经研究,又拟定“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措施”作为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要求全面认真学习贯彻,各网、省局、设计院均要抓好试点,切实抓出成效。执行情况及时告部。

附件:   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措施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以及改进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切实解决普遍存在的超概算现象等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电力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电建[1995]420号),现就各单位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中的职责、改进概算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审计和技经队伍建设等主要措施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和部门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工作中的职责



  控制工程造价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只有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责任,共同努力,才能把控制工程造价的工作落到实处。
  1.电力工业部是国务院电力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各部门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方面分别负有以下职责:
  ——规划计划部门
  不断优化电力发展规划;完善立项和开工前的具体程序及每个程序的深度,提高前期工作深度;指导各网、省局合理确定电源开发顺序;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合理利用外资,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牵头管理设备选型、供应计划工作。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查投资估算的主要原则和投资水平,审查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各种外部因素和用电地区上网电价的承受能力;归口管理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建设协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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