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九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 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 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