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属于4.6.3范围的进口石材,符合限制使用建筑装修材料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将证书副本抄送当地主管部门,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发现放射性严重超标(远大于C类界定值)的建筑装修材料,证书副本抄送当地海关,责令货主作退货处理。
5.3 收货地不在本地,而使用范围受限制的石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证书副本抄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5.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进口石材商品档案和数据库。商品档案内容包括超过A类限量要求的进口石材档案、石材品种(花色)、原产地、发货商、收货单位、核素分析情况、统计数(重)量等。数据库内容包括报检号、品名(中英文)、颜色、原产地、数量、重量、金额、现场检测值、本底值及检测仪器型号、核素分析结果等。
5.5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石材商品档案和数据库,按不同品种、来源等,对进口石材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5.6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上报进口石材检验监管情况。
5.7 国家质检总局不定期地在媒体上公布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情况。
6 其他
6.1 进口石材的检疫及卫生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2 本操作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3 本操作程序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7 附
7.1 石材放射性检测原始记录(格式)
附: 石材放射性检测原始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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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号 │ │ 报检单位 │ │
├──────┼─────┼─────────────┼───────────┤
│ 进口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 船名 │ │ 数/重量(吨) │ │
├──────┼─────┼─────────────┼───────────┤
│ 合同号 │ │ 产地 │ │
├──────┼─────┼─────────────┼───────────┤
│ 检测日期 │ │ 提单号 │ │
├──────┼─────┼─────────────┼───────────┤
│ 检测方法 │ │ 检测地点 │ │
├──────┼─────┼─────────────┼───────────┤
│ 仪器型号 │ │ 仪器校正因子 │ │
├──────┼─────┴─────────────┴───────────┤
│ 品名、外观│ │
├──────┼─────────────────────┬────┬────┤
│ 标记/箱号│ 检测结果( ) │ 平均值│ 校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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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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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底值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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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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