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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查验“入境检疫申明卡”。
  1.检疫人员要认真查验入境人员填写的“入境检疫申明卡”上的有关项目,同时对入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健康询问。
  2.发现入境人员有发热、皮疹、黄疸、出血、淋巴腺肿大、咳嗽、呕吐及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进行医学检查、检验和流行病学调查。
  3.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时,应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4.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阻止其入境。可以采取立即监护出境或搭乘最近航班(船舶或车辆)监护出境的措施。
  5.对携带的特殊物品,按《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6.又携带骸骨入境的人员,要求携带人出示有关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实施卫生处理。在签发骸骨入境许可证后予以放行。
  (三)查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1.对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要求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必要时查验旅行证件,了解其旅行史以及健康状况;
  2.对来自黄热病疫区但未持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可以对其实施从离开感染环境之日起6日的留验;
  3.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查验的其他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
  (四)发放“就诊方便卡”。
  1.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情况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见附一);
  2.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
  (一)准备工作。
  1.检疫人员应于交通工具离境前规定的时限进入工作岗位;
  2.应准备预防接种疫苗及接种设备,并熟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的签证方法;
  3.准备传染病预防宣传资料和国际旅行保健药品;
  4.熟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的现行疫区分布。
  (二)查验预防接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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