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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发[200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对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法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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