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三月一日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